因为几根竹子,余姚低塘这两户人家闹翻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4-29 11:09) 点击:320 |
重庆律师分析案情 竹木长势喜人,却引发邻里矛盾 范某和蒋某是前后邻居,两家一南一北,中间仅相隔了一条2米左右的村道。几年前,范某在自家北面的院墙内种植了一大片竹子和香樟树,随着时间的推移,竹木逐渐长大,枝叶也长得十分茂盛,其中部分竹木的树枝向北面生长,枝杈延伸至蒋某的院内,不仅对蒋某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经常飘落的竹叶更造成蒋某院内不小的卫生问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为此,蒋某将范某起诉至余姚法院。 庭审中,原告蒋某诉称范某在住宅屋后种植了大量的树木和毛竹,高度约在10米以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竹木长势旺盛,一到下半年,自家的道地便被整个遮荫,不仅无法晾晒稻谷,冬季也晒不到太阳,严重影响了自家的采光和通风,要求范某立即排除影响。 被告范某则辩称,树和竹子都种在自己的院内,离蒋某家的前墙屋脚12米之外,竹子不高于10米,并不影响其采光和通风。至于蒋某称家中道地无法晒谷,则跟每月的日晒情况有关,且其当时在建造房屋时,在屋后留了11米的空地,导致与自家墙院临近,与自己更是没有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侵犯相邻权,判决定期修剪竹木 在勘察现场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后,法院认为,不动产权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作为邻居要相互体谅,对紧邻的宅基地的使用既要符合乡规民约,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在行使权利时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并进行合理使用。 本案中范某虽享有在自家宅基地种植竹木的权利,但权利的享有应当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故判决范某将房屋院墙内种植的竹子和香樟树自然生长出的树枝跨越原告院墙内的部分予以砍除。同时,每年定期对竹子和香樟树的高度进行修剪,高度不超过7.5米为宜。 “寻根溯源”,执行法官巧解心结 判决生效后,范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前往村委了解情况,这才得知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几年前,范某想将自家宅基地的老屋翻新,却因邻居蒋某的反对,导致计划落空,一时置气的范某便在自己院墙内种下了几株竹子,这才有了之后的纠纷。 了解纠纷根源,执行法官明白要想真正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必须解开双方之间存在已久的心结。 为此,执行法官一方面向范某释明了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就其合法的建房需求由村委予以协调处理。 同时,结合“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著名典故,从伦理道德、社会评价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希望两家能放下矛盾,冰释前嫌、和睦相处。最终双方解开了心中的疙瘩,**范某主动将院墙内的竹子、香樟树全部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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