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未报价该不该原价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9 11:11) 点击:313 |
重庆律师分析案情 现实中如果快递丢失且价值较大,想快递公司索赔时,快递公司多半会以寄件者未保价为由拒绝原价赔偿。那么快递丢失只能自认倒霉么? 当然不是,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如果快递丢失,快递公司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价值2万余元的包裹寄了5天仍未送达,联系快递公司却被告知丢了!着急的张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对方却称未保价只能赔1000元并退赔运费。日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最终,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快递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 宁海小伙张某从事手机买卖生意。去年9月23日,他向云南客户出售了21部手机,价值24190元。随后,他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了寄送,并支付了158元快递费。理应3天就到达的包裹,5天后却仍未到达。最终情况是,快件丢失了。但快递公司表示,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1000元并退赔运费。 “没有保价”是“不予赔偿”的理由。而且这个理由已经被快递公司“说了千万遍”。事实上,很多人对于这个“不予赔偿”的理由已经坦然接受了,认为是自己“没有保价”才有了“不予赔偿”的结果,也只能“打掉门牙往自己肚子里咽”了。 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而法官认为,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货运合同的另一方,在包裹未到达收件人之前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了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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