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廖源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人民法院应当为那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2 14:23)    点击:252

  人民法院应当为那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没有人而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的人。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上述(1)(2)(3)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义务的律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廖源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廖源律师,廖源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廖源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9692095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廖源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阳县律师 | 云阳县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廖源律师主页,您是第2602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