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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2 14:27)    点击:188

  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

  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尽在下文:

  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能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7、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9、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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