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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休息休假引发的争议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4 14:18)    点击:195

因休息休假引发的争议

  1、法定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3、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依法享有探亲假。

  条件: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限制:《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4、女职工三期休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

  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5、婚假:《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员工结婚,假期三天,凭结婚证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晚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二十天,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及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后方可休假。婚假不能分段使用。企业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和奖金。

  6、丧假: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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