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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10 13:46)    点击:753

哪些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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